消除制度对良心的扭曲和败坏
共识网:良心是个人的事情,还是全社会的事情?
徐贲:良心不等于社会的共识,良心的主体是个人,良心是个人的良心,但也体现个人与某个范围内他人的价值共识。这个“他人”的范围可大可小,也是变化着的。良心包括两个要素,缺一不可,一个是个人在自己心里尊奉某个道德原则,另一个是他有与这个道德原则相一致的行动。良心是个人觉得有义务去做某一件他心目中的好事,而且能有所行动。
所谓的“社会良心”其实是一个拟人的修辞说法,人们经常把社会比拟为一个人。例如,霍布斯就用人的构造来比拟一个国家:主权是灵魂,官员是关节,赏罚是神经,资产是财富和实力,人民安全是事业,公平与法律是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健康,动乱是疾病,内战是死亡。即便如此,一个国家的“社会共识”也并不可完全比拟为个人的“良心”。人们总是把良心与善的理念和善的行为联系在一起,而社会共识则无需如此,“阶级斗争”就曾经是中国的社会共识,但它与善和善行无关,所以我们并不把它称为良心。
我们可以用康德的道德哲学来理解良心。康德把人的义务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种。如果一件事在逻辑上或实行中,所有的人都这么做(普遍行使),会相互冲突,那么,这件事就不能去做,不做这样的事是人的完全义务(perfect duties)。完全义务禁止人有违反普遍法则的行为。例如,我们有不偷盗的完全义务,因为“可以偷盗”不能作为一个普遍法则。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尽完全义务,不偷盗、不杀人、不强奸等等,还不能真正算是有良心。
如果你做一件事,奉行的是一个你希望能普遍化的道德原则,那么你所尽的便是不完全义务(imperfect duties)。例如,你认为实事求是、真实、说真话、公正待人应该是普遍善行的原则,那么,当你看到同事或熟人被罗织罪名,打成右派或反革命,受尽屈辱,甚至家败人亡的时候,你就会为他们鸣不平。你能够站出来为他们喊冤,证明你是一个有良心的人。即使你生活在一个大多数人都对右派漠不关心、甚至落井下石的社会里,你也可以把说公道话当作你的义务。这是你自己选择的义务,这个义务对大多数人没有约束力,所以是不完全义务。但这个义务对你有约束力,这就是良心的作用。你的良心是你个人的,但也是你在一个小范围里联系他人的方式。
从过去几十年的历史经验来看,能够这样坚持良心的个人是不多见的,因为压制良心的环境太险恶了。由于大多数人不能坚持良心,社会就会变得更加险恶。这是一种恶性循环。我在书里多次提到菲利普·津巴多的“斯坦福监狱实验”,就是为了强调,某些制度和环境的力量对个人的良心有严重的限制、窒息和扭曲作用。如果说要调整偏差,就需要改变这样的制度和环境,并消除它们对人们良心的扭曲和败坏作用。
共识网:私德是否比公德重要?
徐贲:我们在谈私德或公德时不能忘记那些被称为“德性”的品质是在怎样的教育机制或教育制度中培养起来的。看起来是相同的私德在与不同性质“公德”的关系中,会有不同的含义。私德是在家庭和初期学校教育中培养的,然而,在初期教育中,某种公德教育就已经开始了。私德比公德更早形成,并在这个意义上更为基本,但是,在公共生活中起显著作用的是那种与制度主导价值一致的公德。在纳粹德国,私德和公德教育都包含在党化教育里。在今天的美国,私德和公德分别是品格教育与公民教育的结果,在小学和中学教育里,这二者是互相联系的,经常不特别加以区别。
中国的教育忽略品格教育,并不是因为太重视公民教育(公德),而是两种教育都被意识形态的“思想教育”所代替。积极的,具有民主公德内容的公民教育不仅要提高公共生活所必需的德性,而且更要培养与这些德性一致的行动能力。有意愿和能力行动,这也是一种德性。公民的公德要求他们在公共生活里对现实的制度和秩序有所审视,并有改革的愿望和参与的能力。旨在培养这种公民品质的教育与传统的国民教育是不同的。传统的国民教育,即便不是顺民、臣民或党民教育,往往也只是一种安分守己的“好人教育”。这样的好人就是人们常说的“良民”。梁启超那个时代关心的国民教育在今天应该更加明确为公民教育。我在《统治与教育:从国民到公民》一书里对品格教育与公民教育的关系有详细的讨论。
许多德性,既是私德也是公德,如诚实、忠诚、勇气。同样,许多缺德于公于私都是一样,1930年代有三个为苏联服务的英国间谍,Kim Philby,Donald Maclean,Guy Burgess,是如今赫赫有名“剑桥五谍”中的三位。尤其是Kim Philby,他甚至担任了英国间谍机构的高层主管。后来事情败露,这三位逃往苏联,但是,苏联一直怀疑他们是双面间谍。到了莫斯科之后,这三位背叛祖国的人就开始相互揭发,相互背叛。忠诚或背叛都是很容易在私与公之间随意换档的,在生活的一个领域里不忠诚或不诚实的人,在其他领域中也靠不住。文革中我们见到了太多这样的人和事。我觉得,像《潜伏》里余则成这样的人不是社会的道德表率,他能够出卖对他予以信任的人,就能在有需要时出卖任何人。别人对你信任,既然是你自己去博取的信任,你就在道义上担负了不背叛他的道德义务,余则成是一个不懂这个德性道理的人,他的特务工作使得他即使懂得这个道理,也不能付诸实施。我个人会觉得他很可怕,不是一个我在自己生活里可以信任的人,我首先是从私德上去评价他的。
恶性暴力袭击事件背后的愤怒因素
共识网:物欲横流的社会造就了拜金主义,他们觉得物欲得到满足时很幸福,这样的幸福是真的吗?拜金导致的“贪婪”也是有限度的,如果突破限度,是否会导致社会崩溃?
徐贲:拜金主义和物欲满足不能带来幸福,或者顶多只能带来让许多人觉得并不幸福的那种幸福,许多中国人对此都已经有所体会。国内许多讨论幸福的论者都引用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关于人的五个需求层次的理论,将幸福区分出高低有别的不同层次,这些层次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道理不难懂,但实现起来就很困难了。例如,一个“北漂”的年轻人要求“自我实现”的幸福,就算你的价值观没有被拜金主义和物欲满足误导,也可能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所以,决定幸福观的不仅是价值导向,当然这很重要,而且还有社会制度和条件的因素。许多美国人对“美国梦”的幻灭,也是出于对制度的失望。
至于拜金和贪婪是否会突破限度而造成伤害崩溃,这要看怎么定义“限度”和“崩溃”。如果我们把“限度”理解为“极端”,把“崩溃”理解为“瓦解”的话,那么,我认为,社会并不会因为某种极端而瓦解,只是会变得非常糟糕而已。即使有一天,每个人都自私、贪婪,都成为物欲的奴隶,到了这个程度,社会仍然不会崩溃,而是会变成一个有它自己特色的社会,例如,一个比赫胥黎《美丽新世界》更糟糕的社会。它可以是一个物质高度发达,但却是向“自然状态”退化的社会。在自然状态里,人除了自然的本能欲望之外,什么都没有。霍布斯称这种退化为“人民的腐败”。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为自己的私利而活,由于利益的争夺,人人相互为敌,生活在不断的不信任、惊恐和害怕之中。这是一个非常险恶的社会,但也能存在下去。
走向极端的社会,并不需要以物质丰富和贪欲满足为条件,看上去并不贪婪,物质也不富足的社会里也同样可能出现向“自然状态”退化的现象。“文革”时的社会就是这样。有人用这样一首打油诗描绘文革时的自然状态:“佛爷作戏弄法门,纵鬼驱魔奥妙深;张飞红脸岳飞杀,李逵挥斧砍燕青;獐麂兔鹿互嘶咬,鱼龙蟹将刺刀拼;你想得道我成果,何惜生命化烟云。”当时的社会都已经走到了这样的极端,突破了任何一种不正派或不道德的限度,但还是维持住了,既没有瓦解,也没有崩溃。
共识网:大多数人是否实现了工作、事业、收入、生活的希望?大面积的失望情绪会怎样影响社会?
徐贲:大多数人是否实现了工作、事业、收入、生活的希望,我想,这是一个可以放到任何一个国家里去问的问题。大多数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会是否定的,或者至少不会是充分肯定的。这与人类看待自己处境的方式有关,人天生就是会觉得不幸福、不满足的动物。我觉得,对工作、事业、收入、生活不满意并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不要由于先是抱有不切实际的希望,然后因为失望而成为犬儒主义和虚无主义的俘虏。
如果对工作、事业、收入、生活的失望在社会中大量积聚,就可能产生积累“愤怒”的效应。一些人,如农民工、被强迫拆迁者、没有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的弱者、生存自然环境被严重破坏的人群,他们的愤怒之所以会对大多数他人有所影响,根本原因不是愤怒本身,而是愤怒后面的那种能被他人认同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是良心的驱动力,是对人们感受到的“不公平”的不满和抵制。这一正义感使得不同的人们对某件事情的“不正当”有了共同的看法。亚里士多德在论及“愤怒”(anger)和“愤慨”(being indignant)时特别强调了愤怒情绪的正义感。他说,愤怒是“一种针对某人或他的亲友所施加的,为他们所不应遭受的显著的轻慢所激起的情绪”,愤怒情绪中有不痛快,也有报复的欲望。小贩夏俊峰被处死后,愤怒的情绪就是这样在普通网民中扩散和蔓延的。多起恶性暴力袭击事件后面的愤怒因素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