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来:儒家文明的价值

陈来:教授

摘要:儒家文明特别重视仁爱、礼教、责任、社群价值,这些价值经过后世哲学的阐发更显示出其普遍的意义。

轴心时代的儒家文明延续了夏、商文明与西周人文思潮的发展,系统提出了文明的价值、德性,其中最主要的价值与德性都是针对人与他人、人与社群的关系而言。就其偏好而言,儒家文明特别重视仁爱、礼教、责任、社群价值,这些价值经过后世哲学的阐发更显示出其普遍的意义。

第一是仁爱。众所周知,儒家思想最重要的道德观念是“仁”。仁是自我对他人的态度,对他人的关怀、爱护,或对他人施以恩惠,故《国语》有“言仁必及人”的说法。从文字来说,中国东汉时期的字典《说文解字》解释“仁”字说:“仁,亲也。从人二。”这说明仁的基本字义是亲爱。清代学者阮元特别强调,仁字左边是人,右边是二,表示二人之间的亲爱关系,所以一定有两个以上的人才能谈到仁,一个人独居闭户,是谈不到仁的,仁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阮元的这一讲法是对仁的交互性特质的阐释。孔子以仁为最高的道德观念,孔子和孟子都强调仁者爱人,仁在孔孟思想中已经成为普遍的仁爱,超越了对双亲或对某些人的爱。当然,仁是爱,但爱不必是仁,因为爱如果是偏私的,则不是仁,仁爱是普遍的、公正无私的博爱。事实上,孟子更把仁扩大为“亲亲—仁民—爱物”,仁爱的对象已经从社会伦理进一步扩展到人对自然的爱护。中国的儒学始终把仁德置于道德体系和价值体系的首位。

仁的原始精神是要求双方皆以对方为重而互相礼敬关爱,即以待人之道来互相对待,以待人接物所应有的礼貌和情感来表达敬意和关爱之情,展现了“仁”字中所包含的古老的人道主义观念。儒家则将之扩大为博爱、仁慈的人道伦理,但“仁”并不主张单方面主观地表达自己的感受,而必须尊重对方。现代新儒家的代表梁漱溟,把儒家文化的伦理概括为“互以对方为重”,正是发挥了儒家传统仁学伦理的精神。因而,仁的实践有其推广原则,解决如何推己及人,这就是忠恕之道。其中恕即是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它可以保证因尊重对方而不会把自己的爱好强加于他人,这在当今时代已经成为全球伦理的普遍原则。

第二为礼教。古代儒家文明被称为“礼乐文明”,礼在古代儒家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孔子强调,礼的实践是行仁的基本方式。儒家思想是东亚轴心文明的代表,而轴心时代的儒家思想可以说与“礼”的文明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西周的礼乐文明是儒家思想的母体,轴心时代的儒家以重视“礼”为其特色,充满了礼性的精神。礼性就是对礼教的本性、精神、价值的理性肯定。

在儒家看来,道德是在人与人交往的具体行为中实现的,这些行为的共同模式则为礼。礼是相互尊重的表达,也是人际关系的人性化形式。当然,古代历史文化的“礼”包含多种意义,古代礼书所载,更多的是属于士以上贵族社会的生活礼仪,规定着贵族生活与交往关系的形式,具有极为发达的形式表现和形式仪节。“礼尚往来”这一古语说明古礼是从祭祀仪式脱胎而来并逐步发展为西周的交往关系的规范体系。比较而言,古老的《仪礼》体系更多属于古代贵族生活的庆典、节日、人生旅程、人际交往的仪式与行为的规定。而后来的《礼记》则强调“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礼记·冠义》),把礼作为行为规范体系,强调容貌、颜色、辞令的规范和修饰是这一规范体系的基础,也是礼仪训练的初始之处。古礼包含大量行为细节的规定,礼仪举止的规定,人在一定场景下的进退揖让、语词应答、程式次序、手足举措都必须按礼仪举止的规定而行,显示出发达的、行为形式化的特色。这些规定在一个人孩提时起开始学习,并成为一种自律的艺术,而这种行为的艺术在那个时代是一种文明和教养。子夏甚至说:“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做到了恭敬有礼,才能四海之内皆兄弟,达到人际关系的和谐。

历史表明,礼之“文”作为形式是可变的,它随时代环境而改变;礼之“体”则是不变的基本精神原则。可以说,几千年来,儒家文化培养了一种“礼教精神”,它起源于祭祀礼仪,而渐渐从宗教实践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交往之礼;它通过各种礼俗表达一种人文主义的礼性精神。这种礼性精神是超越具体仪节的普遍精神。礼的文化包括三个层面:礼的精神、礼的态度、礼的规定。我们可以说,儒家文明的“礼”是以“敬让他人”为其精神,以“温良恭俭让”为其态度,以对行为举止的全面礼仪化修饰与约束为其规定的文明体系。无论如何,礼不仅对个人修身有其意义,更有提升社会精神文明的作用。在国与国的关系上,“好礼”则体现了尊重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行为方式。

第三为责任。古代儒家的德行论非常发达,在春秋战国时代已形成完整的体系。其中忠、信、仁、义、孝、惠、让、敬,都是个人与他人、社会直接关联的德行,这些社会性德行的价值取向,都是要人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如孝是突出对父母的责任,忠是突出尽己为人的责任,信是突出对朋友的责任等。责任是相对权利而言,责任取向的德行不是攫取个人的权利,古代儒家的道德概念“义”往往包含着责任的要求。在儒家思想中,个人与他人、群体存在连续的关联性,人在这种关系之中必须积极承担责任,以自觉承担责任为美德,以此来维护和巩固这种关系。责任心是儒家文化着力培养的人的普遍心理意识。

在儒家文化中,个人不是原子,是社会关系连续体中的关联性的一方。因此,注重的必然不是个人本位的立场。在个人与其他对象结成的关系中,人不是以权利之心与对象结成关系,而是以责任之心与对象结成关系。个人与他方构成关系时,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而是以自我为出发点,以对方为重,个人的利益要服从责任的要求。人常常为责任的实现而忘我,不计个人得失,责任往往成为个人社会实践的重要动力。这样的立场就是在人际关系中的责任本位立场。由于个人是在社会关系网中的个人,个人与多种对象结成各种关系,因此个人的责任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个人有多少角色,就相应地有多少责任。儒家思想始终强调责任的严肃性。

第四是社群。人在世界上不是独立生存的,一定是在群体之中生存、生活。人的价值也一定要在社群生活中实现。社群中,超出个人的最基本单位是家庭,扩大而为家族、社区,以及各级行政区划,如乡、县、府、省,直至国家。儒家文明特别重视家庭价值,家庭是第一个从个人向社会发展的层级。显然儒家文化的主流思想不强调个人的权利或利益,认为个人价值不能高于社群价值,社会远比个人重要,而强调个人与群体的交融,个人对群体的义务,强调社群整体利益的重要性。虽然儒家思想在古代并没有抽象地讨论社群,更多地用“家”“国”“社稷”“天下”等概念具体地表达社群的意义和价值,其所有论述,如“能群”“保家”“报国”等都明确体现了社群安宁、和谐、繁荣的重要性,强调个人对社群团体和社会的义务,强调社群和社会对个人的优先性和重要性。“以天下为己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都是中国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士大夫的行为准则,并在民间有深刻的影响。在表现形式上,对社会优先的强调还往往通过公、私的对立而加以突出,“公”是超出私人的,指向更大社群的利益。如个人是私,家庭是公;家庭是私,国家是公等。社群的公、国家社稷的公是更大的公,最大的公是天下的公道、公平、公益,故说“天下为公”。

总之,儒家伦理不是个人本位的,而是在一个向社群开放的、连续的同心圆结构中展现的。个人—家庭—国家—世界,从内向外不断拓展,这使儒家伦理包含多个向度,从而确认了人对不同层级的社群所负有的责任。

本文来源:《月读》202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