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德国哲学家。
外界活动的包罗万象的总和,即生命,不是同人格相对的外在的东西,因为人格就是这一人格自身,它是直接的。放弃或牺牲生命不是这个人格的定在,而正相反。所以一般说来,我没有任何权利可以放弃生命,享有这种权利的只有伦理理念,因为这种理念自在地吞没这个直接的单一人格,而且是对人格的现实权力。正像生命本身是直接的,死是生的直接否定;因此,死必须来自外界:或出于自然原因,或为理念服务,即死于他人之手。
补充(自杀) 不言而喻,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所以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但是人是否可以自杀呢?人们最初可能把自杀看做一种勇敢行为,但这是裁缝师傅和侍女的卑贱勇气。其次,它又可能被看做一种不幸,因为由于心碎意灰,遂致自寻短见。但是主要问题在于,我是否有自杀的权利。答案将是:我作为这一个人不是我生命的主人,因为包罗万象的活动总和,即生命,并不是与人格——本身就是这一直接人格——相对的外在的东西。因此,说人有支配其生命的权利,那是矛盾的,因为这等于说人有凌驾于其自身之上的权利了。所以人不具有这种权利,因为不是凌驾于自身之上的,他不能对自己作出判断。海格立斯自焚其身,布鲁陀斯以剑自刎,这种都是对他人格的英勇行为。但是如果单就自杀权而论,那么就对这批英雄来说也不得不加以否认。
编者注:人没有自杀的权利。作为直接的个人,我活在有机的身体里,这个身体是我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外部的定在,我像拥有其他东西一样拥有着我的生命和身体。《法哲学原理》告诉我们法就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人不在于成己,也不在于成人,而在于二者的统一。(标题为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