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稍有现代政治常识的人大概都听见过下面一句似浅近而实深刻的话,就是:要有健全的国家须先有健全的人民。若是把这句平凡的话说得稍微玄妙点,我们可以说:国家就是人民的返照。有怎样的人民便有怎样的国家,有怎样的人民便只能有怎样的国家。举一个极显明的例子,有今日英美德法之人民才能有今日英美德法之国家,有今日中国之人民也只能有今日中国之国家。这似乎是“民为邦本”的另一解释。庄子说:“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民犹水也,国犹舟也,欲行大舟,先蓄厚水,这是物理之自然,这也是政理之自然。
中国已往的人民,和欧洲十八世纪以前的人民一样,在政治上是被动的,是没有地位的。圣君贤相所要求于他们的是服从,哲人大师所教诲于他们的也是一个“忠”字。国家本是帝王的私产,人民不过是他们的子民。宗法社会的国家组织和政治理论本来不限于东西都是这样的,不同的地方就是中国把“君父”、“臣子”、“忠孝”一套的理论弄得特别系统化而又深入人心罢了。这样的一个伦理观念在从前的旧社会上似乎也颇够用,不然恐怕就不会有那样长久的历史。不过数十年来,自欧美的宪政民治种种学说随着它们的坚甲利兵传播到东方以来,这些旧式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理论就根本发生动摇。辛亥革命就是自由、平等、独立、自治种种新学说战胜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诸种旧理论的纪念碑。
不过辛亥革命只是近代中国政治维新及一切社会改革的起点。因为只是一个起点,所以当时的领袖人物大多数只略知欧美民治的形式而不了解其精神,其所抄袭模仿的自然也只是些皮毛而非神髓。到了“五四”运动以后,大家才渐渐捉摸到欧美民治的根本。这个根本是甚么?毫无疑义的,是个人解放。欧洲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不等到十八世纪的政治革命,社会组织的单位和基础早已由团体(如教会、家庭、行会等)而变为个人了。初则个人与团体冲突,终则团体为个人所征服而以给个人服务为它存在的惟一理由。因为个人的生活是多方面的,所以他的解放也是多方面的。不过其中最要紧的一种,提纲挈领的说,当然是所谓思想解放。思想是行为之母,思想解放了,行为也就不能再受从前的旧束缚了。自旧社会旧道德的立场去看,这些新思想自然都是洪水猛兽,但自新世界新理想看来,这些新思想却又是创造的灵魂和发明的推动力。思想解放之后,昔日受压制,作刍狗,只为他人做工具,没有独立存在价值的个人,一旦忽变为宇宙的中心、生命的主宰,这是人类历史上一大进步!说得客气点,这至少也是人类历史上一大变动。没有个人解放,是不会有现代的科学的,是不会有现代的一切文化的。区区民治政治不过是个人解放的诸种自然影响之一,虽然它的关系也是很大。这个个人解放的历史大潮流具有一种不可抵抗的征服力和很难避免的传染性。它所经过的地方,除非文化过于幼稚不了解甚么叫作“人的尊严”,或社会发展完全畸形、个人丝毫没有自我的存在,是没有不受它的震动的。中华民国六、七年的“五四”运动及民国十五、十六年的国民革命都是由这个震动所发出的光辉。
由个人解放所发生的政治理论自然是所谓个人主义。十八世纪中美法两国的革命都是这个人主义所放的异彩。它的成就,它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固然,个人主义在理论上是有极大的缺陷的,在事实上也有很大的流弊,尤其在经济方面。欧洲十九世纪后半期所发生的社会主义及集团主义就是为矫正个人主义的流弊的。这都是历史事实和教训,于我们是有借鉴之益的。
不过一个东西有它的好处,往往也有它的坏处;一切思想,一切主义,都可作如此观。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自然也不能是例外。但是我们不可因为看见一个东西的弱点便将它的优点一概抹煞,完全忘记。天下本无完美的东西,生活原是选择,若必尽美尽善而后用之,生命将变为不可能。取长舍短是一切选择的标准。
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优点是在承认:(一)一切社会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人的,而不是为越出于人以上的任何对象,如上帝、帝王或其他的东西的;(二)一切社会组织的权力都是由构成这些组织的人们来的,而且永远属于这些人们;(三)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而且也必须直接或间接由构成它们的人们自行管理。这些学说的中心思想是大致不错的。可是这样一来,个人便变成一切社会组织的来源、基础和归宿,他便变成他的生命的主人翁,他便变成宇宙的中心。
这还只是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大致轮廓。若是更进一步说,我们立刻会发现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神髓,至少在它的故乡英国,全在承认政治上一切是非的最终判断者是个人而非国家或政府,全在承认个人有批评政府之权,说得更具体点,全在承认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因为个人是最终的判断者,所以举世皆以为是而我尽可以为非,或者举世皆以为非而我尽可以为是;因有言论自由,所以我可将我所认为是的贡献于他人和国家之前,希望他人和国家能比较优劣而为妥善的采择。我所以服从国家的道理完全是因为在我的良心上它是对的,并不是因为它的命令强迫我服从;反之,若是在我的良心上它是错的,那我为尽我做人的责任只有批评或反对。国家并不是真理的垄断者。它所认为是的须与个人所认为是的在个人的良心上做一理智的竞争。光凭威权的压制是不能折服人心的,是无理性可言的政治。
一个个人若有发泄他的良心所认为不对的机会,若有表示他的理智所反对的自由,那时他才能觉得他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他才能感觉他做人的尊严和价值,他才能真爱护他的国家。试问这样一个人格是何等可敬,这样一个国民是何等可贵!一个国家有以上这样一个国民比有成千成万的工具性的群众有利的多。现代民治的成败全视此等国民的人数多寡而定,而民治在大体上又是今日政治上的康庄大道,其他炫耀一时的政象都是旁门左道,不久还归消灭,不足以为法。在理论上,除过民治只有共产,而广义的讲共产也只是民治的推广,而非其推翻。
上面说过,个人主义在理论上及事实上都有许多缺陷和流弊,但以个人的良心为判断政治上是非之最终标准却毫无疑义是它的最大优点,是它的最高价值。个人的良心固然不见得一定是对的,但是经验告诉我们比它更对更可靠的标准是没有的。讲到底,政治是为人的,为人的事还是拿人做标准比较可靠些。至少,它还有养成忠诚勇敢的人格的用处。此种人格在任何政制下(除过与此种人格根本冲突的政制),都是有无上价值的,都应该大量的培养的。
今日中国的政治领袖是应该特别注意为国家培养这种人格的,因为中国数千年来专制政治下的人民都是被动的,都是对于国事漠不关心的,都是没有国民人格的。今日若能多多培养此种人材,国事不怕没有人担负。救国是一种伟大的事业,伟大的事业惟有有伟大人格者才能胜任。
本来“五四”运动和民国十五、十六年的国民革命运动是走向这个方向的。不过后来不幸因为发生清党的需要,使政府当局于清党之后走入矫枉过正的途径,对于稍有批评精神反抗勇气的青年都予以极严厉的处置。同时又提倡统一思想,铲除反动种种运动,结果思想固然无从统一,真正的反动也不见得能够铲除,徒然的又丧失了许多有志气有能力的好国民真人格。此事说来真可痛心。我认为这都是不必要的牺牲,这是极错误的办法。今后若不改弦更张,国家是没有生路的。修明政治是惟一的生路,而培养国民对于政府措施敢批评反抗(自然非指武力暴动)的智勇精神与人格尤为当务之急。
(本文原载《独立评论》1935年第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