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授治学”源自“教授治校”,同步发生于大学诞生。我国高校学术管理的“教授治学”包含了对教学、学科、学术活动以及学风的决策与规制。推进“教授治学”,需要克服高等教育行政化,健全教授委员会机制。教授自身素质与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是影响“教授治学”实施的重要因素,故应着力于提高学术权力的行使质量,严格教授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健全“教授治学”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高校学术管理,教授治学,教授委员会
“教授治学”,作为世界高校学术管理的历史传统和理念坚守源远流长,符合大学存在和发展规律。伴随着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教授治学”已经成为教育行政组织和学界热切关注并积极实践的重要课题。其研究主题亦从“教授治学”的理性认识,逐渐趋于“教授治学”的内容与路径探索。
一、“教授治学”之内容
“教授治学”由来已久,同步发生于大学诞生。当时,大学的管理者就是学者,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集于一身,因此,“教授治学”的本源在“教授治校”。我国的“教授治学”源自“教授治校”的引进。清朝末年,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一批留学归国的教育家受西方大学理念和制度的影响,开始引进西方大学开放、先进的办学治学理念与经验。特别是在1917~1923年蔡元培先生任北京大学校长期间,“教授治学”得到认真贯彻并逐步完善,形成了以教授为主要管理者的评议会、教授会、行政会三级管理机构,开中国大学“教授治校、民主管理”之先河。
目前,我国的大学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教授治学”,是指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积极参与高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学术研究与学风建设等活动。“教授治学”治什么?笔者认为,对其内容的规定既不能扩大化,更不能虚化;要充分考虑教授职能的本质规定和教授的能力限度两个方面。教授的角色是教育者、研究者,其根本职能是教书育人和从事具有研究属性的学术活动,一切治学内容均由此萌生、拓展和规定。因此,“教授治学”的内容除教授本人在学术领域对学术问题的研究外,同时还包含了对教学、学科、学术活动以及学风的决策与规制。
(一)首要任务:治教学
育人是大学的根本使命,教书育人是教授的天职。育人是目标,教学是途径,教授理应“静下心来读书求真,俯下身去教书育人”,积极发挥在确定教学理念、学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教授应是人师、人友、人范、人梯的兼有者,要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以其治学态度、人格魅力、敬业精神以及创新能力影响学生,要成为实施教育计划的主将,使学生在吸收知识的同时,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能力,真正成为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二)重要任务:治学科
学科是指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学科既是大学教授从事学术活动的知识载体和组织平台,又是教授的神圣职责和生存根基。学科建设是大学改革与发展的龙头。教授参与管理大学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治学科,就是要善于规划学科建设方向,凸显学科发展特色,培育学科建设团队,构筑学科发展高地,改变学科分割的散乱局面,确定联袂攻关的群体观念,并最终形成有利于大学学术发展的建设成果。从根本上讲,学科建设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术水平,突出学术特色,形成学术氛围,创造学术成果。
(三)必要任务:治学术
大学是学者云集之所,是一个学术机构,学术性是其安身立命之本,由此决定了大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必须以学术为重心。学术是指“有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是大学发展和真理追求的源头活水。就其特点而言,学术具有学科性、探究性、高深性、多样性、自由性、时代性和国际性。大学强弱,学术为基;学术兴衰,教授为本。大学教师是一个学术人。这里的“学术”,包括学术研究、学术责任、学术自主、学术制度、学术品格、学术创新和学术评价,其中学术研究是基础,它是大学的本质所在。“研”指“研磨”,“究”指“探究”。“研”求其细,“究”求其深。大学的学术研究,目的在于创新理论、发展科学、追求真理。而学术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教授群体。因此,教授应率先垂范,将学术研究作为教师职业的核心,加强学术实力,遵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标准,以真理为信仰,以求真、求善、求美为目标,以学术批判为手段,心无旁骛地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到自己的学术研究上来,使自己始终站在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提高学术含金量,真正成为具有精深学术造诣和高尚人格魅力的专家、学者,成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拔尖创新人才。冯友兰在《三松堂自序》中说:“为什么研究学术呢?一不是为了做官,二不是为了发财,为的是求真理,这就是‘为学术而学术’。”
(四)紧要任务:治学风
学风,包括学习风气和学术风气。学风的好坏,直接影响一所大学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术探索。要使大学的学风朝着健康、自由、民主、繁荣的维度迈进,大学教授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学习上心浮气躁、学术上急功近利,甚至学术失范或学术腐败,那么,大学势必丧失其竞争力和生命力。“教授”作为学术精英,作为大学组织的重要成员,作为大学学术形象的化身和学术水平的标尺,作为大学发展与管理的主人,作为大学追求和传播学问的主体,作为大学学术事务决策的主力,是高等学校中特有的一种职称及拥有这一职称的教师,主要涉及教学及科研领域。作为一种传统,“教授治学”这一表述有其约定俗成的规定。但随着大学的不断发展及学科的丰富和细化,治学的含义及主题都发生着变化;而其主体与严格意义上的教授群体既有一定范围的重合,又在一定范围内有所超越。教师具有教授职称,仅能说明该教师的授课能力和科研水平,而不能说明其具有完善的治学能力。因此,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不一定具有完备的治学资格。同时,职称评聘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标准的单一化;过分依赖科研能力及成果,往往忽视了具有科研潜力但暂时没有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体,或有较强治学能力的个体。因此,一些不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也可以承担一定的治学责任。就此而言,在“教授治学”这一概念范畴内,“教授”指代的是治学群体,已突破了职称的狭义理解,即部分具有教授职称的人未必属于该群体,而一些不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则应该被纳入该群体中。也就是说,对“教授”的理解不能简单地从职称入手。
二、“教授治学”之路径
教师是大学的主体,而教授又是主体中的重心,是一所大学学术成就的标志。教授常年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对与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密切相关的“治学”具有高屋建瓴的认知、感悟和体验。实施“教授治学”,体现了人本管理、专家治学的办学思想,体现了对知识、对教授的信赖与尊重,体现了对学术本位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顺应了世界现代教育管理民主化的潮流,有利于更好地协调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大学决策特别是学术性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世界高水平大学都十分重视教授在治学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它们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总结出的共同的宝贵经验。那么,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高校的“教授治学”呢?
(一)克服行政化,彰显学术权力
高校行政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学校的管理行政化;二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行政化。众所周知,高校的核心内容是教育,但是高校行政化使得学校的教育功能弱化,行政色彩在高校运行体系中更为凸显。就目前而言,在高校内部管理中,学校的诸多方面包括资源的分配甚至课程的设置等几乎都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这就使得行政由本该对教学、科研的服务,演变成对教学、科研的干预。而行政化倾向严重的另一个问题,则是会带来不公平和学术腐败。这里的不公平,不仅体现在政府各类资源的分配上,同时也体现在学校内部各类资源的配置上。同时,行政化倾向也滋生了高校的学术腐败,这方面已有不少案例可查。因此,要实施“教授治学”的模式,促使高校向着更加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当然,高校“去行政化”,并非不需要任何行政管理,而是相对减少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干预”和减少高校内部行政对教学和科研的干预。正如潘懋元先生所言:“‘去行政化’不是不要行政管理,而是不要将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或以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以行政命令干预学术自由。”
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是“教授治学”的前提和基础。大学是一个由学科专业和行政单位交叉形成的矩阵组织。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大学管理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力:学术权力的主体是教授,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人员;学术权力重理性,行政权力讲权威;学术权力是分散型,行政权力是科层制;学术权力的行使是自下而上,行政权力的行使是自上而下;学术权力的决策重心在基层,行政权力的决策重心在高层,因此,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在于厘清高校事务属性和决策主体,使学术事务管理按照学术活动的运行规律进行。目前,高校虽然成立了学术委员会,但学术人员参与学术事务管理尚处于表层,参与比率偏少,参与力度不够,学术权力主要集中于上层,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微弱。大多数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任命,多是行政领导,无行政职务的教授委员所占比例很小,致使学术性机构从一开始就具有浓重的行政化倾向。尽管有的行政领导也是相关学科的专家,但在行使学术权力、决策学术事务时也习惯性地带有行政色彩。从根本上说,纯粹学术人员治学渠道阻滞,学术决策权力重心居高不下,是我国“教授治学”制度难以实施的一大困境。“去行政化”与“教授治学”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做到在高校中“去行政化”,才能更好地实施“教授治学”;只有大力推进“教授治学”,才能加速高校“去行政化”的进程。
(二)健全教授委员会机制,细化职能任务
“教授治学”不是对“教授治校”的否定,而是教授委员会核心职能更为准确的表述和具体的体现。要实现“教授治学”,就必须建设好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教授集体行使权力的决策机构,是学术管理和审议组织,是一种大学学术系统中的行会控制,是二级学院自主管理与自我发展的必要形式。教授委员会的建立,使高校实现了由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的转变,实现了学术管理重心的下移。教授委员会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德国称为“学术评议会”,法国和意大利称为“学部理事会”,美国和日本称为“教授会”。日本《学校教育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大学为审议重要事项可设教授会”。教授会的职权包括:“确定校长的遴选条件;选举校长;决定校长、学部长任期;评价校长工作业绩;推荐、任免、处分教员及有关人事事项;批准和废止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确定概算;确定学生定员,学生管理;决定课程设置;管理学校的设施”等。
我国高校的教授委员会制度起步较晚,至今成立教授委员会的高校仍为数不多,其所发挥的功能也有所不同。概括而言,教授委员会共有三种类型。一是作为“决策机构”。这一类型的教授委员会一般发挥实质性作用,是具有真正学术决策职能的机构,为“新型决策团体”;具有这种功能的教授委员会,其所做出的决策有优先权和控制权,在学术范围内所形成的决策,即便是与系、院行政领导有严重分歧,也仍以委员会的决策为主。二是作为“咨询机构”。这一类型的教授委员会一般是,当有需要审议事项的时候才召开会议,决策权还是放在党政委员会上,只充当一个顾问的角色。三是作为“辅助机构”。这一类型的教授委员会一般是,没有条件成立但已经体现出由教授治理学术事务的本质的形式,其机构通常称为“教师会”。而要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先权,就要把教授委员会定位于基层的决策机构。这一组织不仅要求体制上保障教授参与学校管理,更根本的是要保障教授在二级学院教学和科研上的自主权。这些权力包括:讨论、确定学院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讨论、确定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研讨、确定学院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讨论、确定科研教学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讨论、确定学院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包括联合培养学生的内容和形式;听取、审议院长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虽然目前的教授委员会仍存在着机构设立无章可循、有名无实,议事规则不健全、不规范、低效率、随意性等诸多问题,但其“作为一个有着近千年历史的成熟的高校内部管理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有着令人信服的感召力,在自主管理高校学术事务和监督高校行政事务上有着无可置疑的权威。‘教授委员会’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成为高校学术权力的组织载体,成为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民主管理高校事务的有效途径”。
三、“教授治学”之局限与拓展
(一)影响“教授治学”实施的因素
除受行政化因素影响外,“教授治学”的实施仍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教授自身素质与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的影响最为突出。
1.内因:教授自身素质
一是有的教授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但管理知识匮乏,难以履行学术管理事务;二是有的教授置身于学术与教学,而对学术管理工作缺乏热情,积极性不高,议事精力投入不足,应付现象严重,难以发挥应有效能;三是有的教授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自律性不强,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缺乏作为教授应有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心,不具备治学的基本素养;四是有的教授学阀意识强烈,难以从学校、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思考问题,缺乏系统观和大局意识,拒绝不同意见的共存,认为学术上的分歧就是与个人的冲突、是对自己“盛名”的挑战和利益的剥夺,这也直接影响了治学效果。
2.外因:政策、法规不健全
在国外,“教授治学”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美国,《宪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手册》、《全美大学教授协会指南》等一系列约束性文件,界定了教师的权利和责任。德国,《宪法》规定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到保护,《高等教育法》又明确地将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作为三大学术自由进行保护。日本,《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授会的权利义务、组织形式、职权范围。相比之下,我国“教授治学”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就法律依据而言,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对“教授治学”只是一种原则性许可,没有制定出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既没有明确的保障性措施,更没有明晰的禁止性规范。对于教师学术自由的保护,在教师聘任制中,聘任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条款等,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
(二)保障“教授治学”有效实现的措施
1.在教授层面:提高学术权力的行使质量
第一,要坚守学术道德,严格自律,率先垂范。要力克心浮气躁、急功近利、学术失范,以良好的学风和高尚的师德为载体,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对年轻教师和学生的科学道德及学风教育,促进学术的健康发展。第二,要形成正确的治学理念,以学术为志业,遵循学术研究规律,追求学术制高点,以自身对学术追求的理性思考和成功经历,提升治学决策质量和管理绩效。第三,要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与实践,学术水平不等于管理水平,更不能决定决策质量和管理绩效;教授要放得下教材、走得出书房、深得进实际,多进行管理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实践,结合学术发展规律,提高学术权力的行使质量。
2.在教授委员会层面:严格教授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
可采取自愿申报与组织筛选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考虑教授的意愿与管理能力,确保进入教授委员会的教授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学术理论水平高,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力,具有某一学科方向的话语权,代表学术权力发挥作用的一个支撑点;二是具有坚定的信念、执着的精神、高尚的人格、批判的眼光、敏锐的感知和务实的作风,并将学术作为自己的终身追求,淡泊名利,以学为乐,倾心耕耘;三是具有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知识、议事能力和决策、监督、检查能力;熟悉校情,长于学校内部学术化运作。在成员结构上,教授委员会应该将具有行政级别的教授,即“双肩挑”人员控制在委员会成员的半数或三分之一以内,以淡化行政色彩,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3.在制度层面:健全“教授治学”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教授提供合法的治学环境,使教授在治学道路上走得更稳、更快、更远。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细化大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一是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运行方式、保障措施和约束条件;确定教授委员会的性质和权限;制订教授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细则;界定教授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审议、辅助等职能;理顺教授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层级关系。二是改革与完善现行的教授聘任制度和科研管理体制与评价机制,细化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规程,强化其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职能。三是增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治理条款,保护学者社群的知识产权,优化大学学术生态,为“教授治学”提供充足的规则和依据。
【作者系临沂大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