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云:美国博士后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首个设立博士后的国家,历经130多年的发展,其博士后制度被多国借鉴。中国自1985年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中国博士后制度以来,从介绍、评析、比较等角度来研究美国博士后制度就没间断。有研究认为,“美国博士后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实施形式、经费筹措、管理等许多方面形成了一套相对有效的做法”。但有学者指出,“拥有一个多世纪历史的美国博士后教育至今仍然处于一种不稳定和不成熟的阶段”。有学者认为,它“促进了高级人才的形成,产生了大批领先的科研成果”。但有学者却表示,它对有的博士后能力提高迅速,而对有一些人仅起到知识和技能扩充的作用。认识与研究结论的不同,势必影响到中国对别国经验的借鉴。因此,从制度层面本身去剖析美国博士后制度是必要的。

  一、美国博士后教育的发展

  美国博士后教育经历以下三个阶段,逐渐形成了相应的制度。

  (一)诞生与扩散阶段

  美国博士后教育的诞生与霍普金斯大学的办学定位相关。该校捐赠者约翰·霍普金斯(Johns Hopkins)于1873年留下遗嘱,用他的遗产仿效德国办学模式创建一所研究型大学。1876年2月22日霍普金斯大学正式创立,校长丹尼尔·吉尔曼(Daniel Gilman)顶住各种压力,没有承袭当时英国大学注重教学而忽视研究的传统,也没有模仿当时国内已有名气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的办学模式,而是按照捐助者的意愿执意举办研究型大学。他率先在美国创办研究生院。同时,独具匠心地提议为未来年轻科学家从事基础研究设立一项研究基金。后来获得“第一批资助中的4名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学者,人们称之为‘博士后’”。这一事件被认为是世界博士后的诞生。霍普金斯大学为博士后提供制度诞生土壤的同时,该制度也赋予刚建立的霍普金斯大学新的生命力。

  基于霍普金斯大学的成功做法,哈佛大学于1915年,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于1925年也为刚毕业的博士提供专项基金,使博士后制度从一所高校扩散到多所研究型大学。其后,民间基金会也加人到资助博士后的队伍中,特别是以洛克菲勒为代表的民间组织不仅花钱资助博士后开展研究,而且于1924年又创建性地设立国际交流基金招收国际博士后,这一做法改变了博士后只从本国招收的历史。1937年,美国国会在全国卫生研究院设立博士后研究基金,开启了政府介入博士后制度的历史。

  根据规则起源的依据来区分,制度可以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而“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美国博士后制度建立之初是一种典型的内在制度,它为年轻博士提供了进一步科研的机会。由于这一时期的资助主体主要为少数的几个研究型大学和民间组织,资助范围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获得资助的博士后人数较少,但是它在管理与资助方式等方面已经打下当今美国博士后制度的基调。

  (二)积极促进阶段

  二战后,美国十分重视吸引年轻科研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苏联1957年成功发射世界第一颗人造卫星,美国把它看成是自身的生存空间和科技优势地位受到了挑战,通过了诸如《1958年国防教育法》、《1965年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案,并借助于自身世界经济第一强国的资金优势开创了高等教育发展的“黄金时代”,这也直接促进了博士后教育的发展。“1962年,36%的生物化学哲学博士和25%的基础医学哲学博士计划做博士后。到1967年,这一数据变成了58%和36%。”其后,美国继续实施对高端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的政策。

  20世纪70年代,美国博士后教育发展明显加快,除了当时能够授予博士学位的300多所大学和资助博士后开展研究的部分政府机构外,一些非研究型大学,甚至一些生物工程公司和医药企业也尝试招收博士后。

  这一时期,博士后教育的积极发展不仅表现在招生规模上,而且体现在招聘主体和资助形式上。大学、政府机构和企业成为三类招收主体,“博士后研究基金、联邦政府培训拨款和研究项目经费”成为三大资助方式。

  (三)调整与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萧条,当时的里根政府削减联邦教育项目与开支,高等教育发展政策出现调整,博士后的大学招收规模也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博士后教育出现新特征。如由于政府资助经费减少,去企业做博士后的人数增多;之前由企业出钱资助博士后在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变为自己来招收等。企业招收博士后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招收机构的变化,其意义在于:一是以博士后为纽带,加强了校企之间在学术联系、项目攻关、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二是拓宽了博士后的科研定向,使高校的学术性基础研究与企业的应用性基础研究能够优势互补,促进了科研成果向市场的转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联邦加强了对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博士后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博士后在研究领域贡献巨大,有研究表明,“在对近两期的《科学》杂志研究论文的统计发现,有43%的第一作者都是博士后。但在发展中一些新老问题交织,如博士后就业,博士后管理,博士后待遇等问题更加突出。这既是博士后教育持续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博士后制度建设中本身需要完善的地方。

  目前,美国博士后制度已实现从一国到多国的传播,虽然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科技制度和教育制度进行了改良,但博士后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主要的高端科技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制度。作为世界博士后第一大国的美国,估计博士后规模已超过5万人,它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年轻科技精英,对美国科技称霸世界以及为大学教育提供后备人才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美国博士后制度的特点

  “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因此是可理解的。”美国博士后制度的特点正是随着经验的积累,把自己的一套关于博士后的行为和规则逐步系统与定型,使得它能够被认知、剖析和模仿。

  (一)博士后制度的价值: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

  制度的价值与人们对制度存在与发展目的的认识相关联,并采取相应的规则去实现。长此以往,规则就会变成传统并保持下去,作用于整个制度,使制度的价值得以整固与丰富。

  霍普金斯大学开启的博士后制度,原始目的非常明显与简单,即“人才培养”,它为年轻博士提供条件,让他们进一步从事科学研究,其后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大学秉持了这一价值,为刚毕业博士提供独立研究的机会与条件。“获得博士学位不代表教育的结束,对于刚毕业的博士再有几年的机会去拓展研究领域是非常有用的。”80年代,生物化学的博士有86%做了博士后,40%与不同导师做了第二站或更长时间的博士后。”近年来,许多研究型大学也把博士后经历作为应聘高校任教的“敲门砖”,这一原始价值贯穿到整个博士后制度中。

  其后,随着招收机构从大学增加到政府机构和企业,出现了博士后制度的第二目的,即“人才使用”。无论是资助人数较多的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会、农业部、能源部、国防部、环保局、海洋大气部门、地质勘探局等政府机构与组织,还是以洛克菲勒为代表的民间组织,或是以IBM公司、杜邦公司等为代表的高科技公司,都招收博士后来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特别是对公司而言,博士后“廉价物美”、年富力强,省去了聘用科技人才的高薪,而且还没有“解聘”的后顾之忧。由此,企业成为美国博士后人数增长较快的部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1924年洛克菲勒创设国际交流基金后,除了极特殊的专业领域外,美国都面向全世界招聘博士后。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外国博士后人数超过了本国。据调查,美国2004年博士后人员中有许多是外国留学人员,来自中国、西欧的留学人员居多,博士后人员的构成比例为:外国留学人员占65%,美国公民占35%。其中,约一半外国留学人员博士后出站后留在了美国。

  (二)博士后管理:松散与差异

  美国博士后的管理制度在创建之始就体现为一种内在制度。霍普金斯大学把自己的发展定位于研究型大学,开创博士后制度也正是基于此办学理念。作为研究人员类型之一的博士后,其研究的共性远远大于个性。因此,它没有对博士后制定什么特殊的规则进行管理。其后,招收博士后的其他大学也采取了霍普金斯大学的类似做法,大多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定特殊的规则,体现了对博士后管理的松散性。

  据统计,在招收博士后的美国大学中,目前只有56%的大学有管理博士后教育的校级办公室;50%的大学有正式的博士后教育管理政策的制定及审议程序。87%的大学向博士后提供执教的机会,其中79%有正式的博士后执教管理制度。但是,只有少数大学(8所)颁发博士后结业证书,另有两所大学在博士后提出申请后可以提供结业的书面证明。就大学对博士后的管理而言,各校在管理机构、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很不统一,显示了大学之间的巨大差异。除大学外,美国联邦政府也没有相应的博士后的管理机构。“虽然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建议联邦政府加大支持博士后教育与科研训练的力度,并再次肯定博士后教育对国家利益的重要性”,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成立协调全美博士后发展的管理结构、从当前博士后经费资助来源来看,虽然美国的国家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是参与博士后教育活动最多的两大联邦机构,但它们既没有提出任何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规定,也没有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跟踪与反馈机制,它们的参与仅仅是一种科研拨款行为。政府没有设置管理博士后的机构,并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美国政府对博士后管理的不作为。由于受到美国宪法规定的制约,教育发展属于各州权力,联邦政府不能干涉。政府对博士后的管理采取了“无形之手”的方式,通过经费资助来引导博士后的专业、规模等的发展。

  (三)博士后质量评价: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的质量评价,既是博士后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博士后个人工作水平的证明以及寻求工作的重要依据。

  由于美国没有全国性博士后管理机构,它对博士后的质量评价主要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概括起来,美国对博士后的资助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教授项目”。这是当前大多数博士后获得资助的方式,也是资助方式增长最快的一种。大学教授在获得政府或企业的研究项目后,根据项目需要招聘博士后作为自己的研究助手,或让博士后承担子项目的研究。由于教授对博士后的任务规定不同,评估标准也会不一样,教授有相当的自主权。第二种为“联邦政府培训项目”。联邦政府资助某些研究型大学挑选博士后作为大学发展的人才培养,它要么由资深教授带领博士后实施一些课程或课题的研究计划,要么由博士后自己选择研究课题。这类资助中,大学对博士后的招收、任务计划等方面有很强的自主权。第三种为“博士后奖学金”,这类资助由政府研究机构或大学提供奖学金,通过对刚毕业博士提交的研究计划和学术背景等信息进行价值、需求、能力分析后筛选招生。

  以上三种资助模式,虽然资助的主体和重点不一样,但在评价博士后质量上保持着一致性。那就是导师、大学或研究机构在招收博士后时,对要招收的博士后在任务、要求、时间以及待遇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一旦招收,双方就如同签署了聘用或合作协议。对博士后的质量评价,则根据协议执行。

  三、现行美国博士后制度存在的问题

  美国博士后制度已逐渐被其他国家所认知和借鉴,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博士后制度完美无缺。事实上,其制度的缺陷非常明显,甚至已影响到美国博士后制度的发展。

  (一)身份不明确,博士后权益难保障

  博士后身份不明确,这是美国博士后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招收博士后,它们各自为政,政策与措施大不一样,博士后权益也不相同。直到现在,博士后称谓都没完全统一。据美国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COSEPUP)的调查,博士后称谓有研究员、雇员、实习生、助理、教员、学生、职员、受训雇员、学者、博士后访问学者、受训者等。博士后称谓不同,不仅存在于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也存在于不同的大学之间,还存在于同一所大学之内不同专业之间。不同的称谓,反映的是博士后身份的不同以及相应权益的不同。由于博士后称谓不统一、身份不明确等问题的存在,很难有效地保障博士后的权益。

  (二)规模起伏不定,博士后制度声誉受影响

  博士后的发展规模,除了与经济发展状况、科技政策有关外,也与高等教育中博士生的教育发展规模联系紧密。

  一方面,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本科、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发展比例呈金字塔形,如果博士后招收太多,不仅对博士后的质量发展不利,而且对博士生不利,使金字塔不稳。另一方面,博士后就业主要被大学接受,一旦高等教育规模紧缩,博士后就业就成问题。例如,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美国博士后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一种过度的倾向。

  1975-1998年,美国博士后人员从17000人升至39000人。1992-1999年,博士后人员的规模在全美范围内平均增长了20%,有的学校增长幅度更高,达到了30%。而同时期内,博士学位授予数量增长相对缓慢,有些甚至出现负增长。1992-1999年之间,在工程技术和自然科学领域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数呈下降趋势,而此期间,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数量反以较大幅度增长。结果是大量博士后出站找不到工作,很多留在站内继续做博士后,博士后被戏称为就业困难者,博士后制度的声誉受到很大影响。

  鉴于以上问题,政府和民间有关部门与组织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却收效甚微。要彻底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着手。“虽然大量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是由这类内在制度来规范的,但生活于较复杂社会中的人们无一例外地发现,用外在制度和正式安排来补充内在制度以达到执行内在制度的目的是方便和有效的。”

  美国博士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作为不够,现在到了由政府出面的时候了。但由于受到宪法、教育制度等的限制,加之政府、大学、企业、导师的利益不尽相同,博士后制度要通过外在制度建设来补充内在制度的不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对我国博士后制度发展的启示

  中国博士后发展规模在不到30年的时间就已进入世界博士后大国行列。但是当前的制度环境与中国博士后处于借鉴之时的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环境发生变化,不变的规则组合也会产生伤害,因而也需要进行调整。”针对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明确提出要改善和完善“博士后制度等高层次人才制度,进一步形成选拔高级专家的制度体系,使大批优秀拔尖人才得以脱颖而出”的精神,具有典型内在制度特点的美国博士后制度对中国博士后制度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我国现行的博士后管理机构的职能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其下设的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与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领导。

  从有关博士后管理的多个政府机构职能来看,政府职能兼具“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特点。“计划经济时期的浓厚色彩,在流动站审批、计划招收、指标分配、统一的招收条件限制、进出站集中上报审批等方面尤为突出。”要促使中国博士后制度的良性发展,必须下放权力。政府职责应着重于博士后的政策制定与宣传、信息平台建设、经费筹措与管理、数据统计与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而把博士后招收、博士后日常管理、博士后年限确定、博士后出站质量评估等权力让位于大学,特别是博士后合作导师,让他们为博士后第一责任人,在博士后的招收、培养、使用、评价等方面具有更大的权力。

  (二)提高待遇,吸引更有竞争力的人员来做博士后

  1985年,中国博士后制度建立之初,就由政府制定了博士后的工资标准,即“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同时,博士后及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办理新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由于历史原因,当时的职称评定已停止多年,直到1986年才恢复,所以1985年能够成为大学讲师的人凤毛麟角。因此,讲师工资待遇非常诱人。而户口迁移在20世纪80年代是异常困难之事,何况当时落户的地点主要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但时至今日,上述博士后待遇已丧失了吸引力。

  由于待遇相对偏低等原因,一方面,大量的未来科技精英流动到美国等国家做博士后,“留学回国做博士后研究的人数不仅没有随着国内博士后招收人数增加而增加,反而稳中有降。”造成我国高端人力资源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中国博士后待遇对西方博士又缺少吸引力。中国博士后制度要发展成为一个开放的、国际化的博士后制度,要想吸引更多、更有竞争力的年轻高级科研人才,必须切实提高博士后待遇,尽可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三)设置科学评价指标,注重博士后制度的规模与质量

  第一,评价应多元化。目前,我国博士后工作的评价指标基本依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对博士后个人的评价,设站单位的要求基本相同,即在科研方面除了提交出站报告外,多以发表论文为核心指标进行评估。如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文科至少2篇发表在CSSCI确定的刊物上,理科应有SCI/EI收录的论文。”除去进站和找工作的时间,博士后整个研究过程只有1年多时间,在完成出站研究报告的同时还须在一级刊物上发表数篇论文。很明显,这些指标忽视了实验周期、论文发表周期、学科差异等因素,为了应付评价,急功近利,为论文而论文现象突出。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它以博士后签订的合作协议来评价,评价指标可以是论文、专利、授课、工作报告、科研活动等。第二,对站点的评估指标,应根据博士后发展的特点,坚持从规模中求质量的原则,避免出现中国1000多家博士后工作站中三分之一徒有虚名的“空巢”现象。站点招收博士后规模太小,不能形成学术与科研团队,科技创新能力的效果可想而知。美国博士后设站主要集中在50所研究型大学和少数具有知识产权的高新企业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总之,中国博士后制度是一种外在制度,“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制度互补”。借鉴美国的做法,更多的是学习它的内在制度的成功做法,以弥补中国博士后外在制度的不足,使中国博士后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人才制度、教育制度。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