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喻: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与内在品质的塑造

“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是十七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实现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强国迈进的重要举措。因此,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持续的人力资源保证,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紧迫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必须建立以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的高等学校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促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学术权力本位的高校治理结构。

  一、建构以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高等学校评估标准

  随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市场化竞争的日趋激烈,高校的核心竞争力已经对教育决策与拨款、学生的择校行为和社会资金的流向发挥了特有的影响。实施战略管理,制定高校发展战略,培植和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已成为高校决策者和管理者不容回避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急剧扩大、合并以及高校隶属关系的调整,高校之间的相互竞争初见端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忽视高等教育领域的竞争和否认竞争对高校发展的影响力,势必会对高等教育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加快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尽早摆脱高校的无序竞争,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功能,是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型的重要命题。

  高校核心竞争力是指高校参与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具有显著特色的、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巨大优势以及充分整合竞争资源的能力,是一个由学术生产能力、人才生产能力、管理力和文化力等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具有显著的知识性。在美国,不仅十分注重高等学校办学特色的凝练,而且更注重将特色形成比较优势。如“常青膝”盟校按实际情况规划学校的发展,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达特默斯学院注重本科教育;普林斯顿放弃办医科,集中财力办好原有系科。

  笔者认为,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一方面,要积极建构现代大学制度,从制度创新层面确保高校健康、有序地发展与运行;另一方面,要将竞争机制引人高校,建构以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高等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高等学校评估制度对学校是一种无形的激励和约束,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具有强大的导向和约束作用,特别是在引导教师和学生选择学校、引导民间资源流动、引导学校教育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高校评估并不尽如人意,虽然在评估指标中要求各级各类高校都要有“特色报告”,但由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是行政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评估指标过于单一、整齐划一,评估体制没有对原有的利益格局造成实质性的颠覆,高校的主体地位在评估中没有得到落实,评估更多反映的是社会对教育的干预而非高校内在自觉地评判。这种政府主导型的评估机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高校定位的趋同化,特色不鲜明,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过程中没有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没有通过评估将学校办学特色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就师范大学而言,我国六所直属师范大学的发展定位虽有差异,但共性都是要建设“有鲜明教师教育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绝大多数省属师范大学是要建设“有教师教育特色的教学研究(科研)型大学”。在发展目标上“国内一流的”、“省内一流的”、“有影响的”、“国际知名”、“国内知名”、“高水平”等相关表述在大学定位中最为常见。高校定位的趋同化,“造成人才培养模式的雷同,不能够满足社会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导致高等教育的重心上移过快,造成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使高校只片面注重规模,容易导致重复建设,造成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对我国高等教育进行分类指导;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不是外在强制的而是内在生成的,高等学校评估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对大学的干预方式,一定要有利于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并通过评估促使高校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否则评估的正当性、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大学需要在批判与宽容的精神状态下应对社会的干预,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内涵,以免被社会牵引,丧失了自身应有的社会正义与良心品质。高校的评估应侧重于促进高等学校内在的自觉而非外在的干预与控制,评估标准应是多元化而非单一的,应凸显不同类型高校的责任与使命,彰显不同类型高校的价值诉求,凝练办学特色,使特色转化为核心竞争力,促进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最终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

  二、形成合理的促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协调发展的资源配置机制

  不同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的发展,对高等教育资源的享用应该有所不同,这就为如何形成科学的促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资源配置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谓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是指国家、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投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各种不同使用方向上的分配。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总体教育资源如何分配于不同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即宏观层次配置。这主要通过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高校数量和布局的调整、高等教育市场的调控、教育投资渠道的拓宽等手段来进行;二是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既定的条件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如何组织并利用这些资源,即微观层次的配置。这主要是高校自身通过扩大招生规模、调整学科结构、提高管理效能、更新教育内容、提高设备利用率等来实现的。显然,宏观层次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目标在于使总体的教育资源合理分配,使之流向最适宜的高等学校,以取得资源流向的最大效益。而微观层次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目标则在于提高高校的资源利用率,使一定的投人能产出数量多、质量高、结构合理的人才,以取得资源利用的最大效益。

  要取得资源流向与利用的最大效益,关键是如何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方式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市场,更应该是二者的结合。在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有选择地集中财力重点建设部分高等学校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义务教育要求学校资源配置的均衡,强调学生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条件和受教育结果的平等;而高等教育的发展不能固守平均主义的理念,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形成合理的促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资源配置机制。

  一方面,国家应继续实施“985程”和“211工程”,进一步加大对“985程”和“211程”高校的财政性经费的投资力度,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努力将其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国外知名或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使其成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中心、知识创新的源头和创新文化的重要发源地。“985程”和“211程”高校的建设,应以学科建设为根本,以学科水平的发展为核心。学科水平是高等学校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标志,建设一流大学的关键就是要建设一流的学科。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都是以学科为基础进行的。作为具有先进水平的一流学科,其高标准、高水平的奋斗目标主要体现在学术成就和学科建设水平两个方面。一流的学术成就体现为培养一流的高素质人才、创造一流的科研成果、提供一流的社会服务,而一流的学科建设水平则主要体现为具有一流的学科方向、拥有一流的学科队伍、建设一流的学科基地。因而,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学科方向的凝炼,就是要求高校对学科发展的方向进行凝聚和锤炼,使学科结构更加优化,定位更加准确,重点更加突出,特色更加鲜明,体现创新性。学科队伍的汇聚,就是要有一流的学术大师和学术带头人、有杰出的学术骨于、有强大的精锐的创新团队和优秀群体,体现团队性。学科基地的构筑,主要体现为一流的研究设备与手段,体现现代性。

  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大力度扶持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有的高校虽然不属于“985程”或“211工程”大学,但有国家级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是集合国家财力,创造高精尖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国家在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方面,在效率原则的指导下,重点办好一批赶超世界一流、国外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学的同时,也应采取重点扶持的政策,对在某一方面具有世界或国内一流水平的学科或实验室的高等学校,加大力度重点扶持,使这一学科或实验室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保持持久的竞争力。

  同时,国家也应积极扶持和鼓励具有鲜明特色的高等院校的发展,重点建设一些地方普通本科院校、示范性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重点支持办好一部分民办高校。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结构,应是多层次、多类型的。我们既需要重点建设一些国际或国内一流的大学,使其在基础研究、前瞻研究等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劲的动力,也需要一大批为国家或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富有特色的高等学校。这类高校最重要的任务是为国家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他们的发展,需要更多地与市场接轨,通过市场调节的手段来加大地方性、区域性高等院校的发展,通过与企业的联姻,不仅有利于高等院校自身的生存,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最终形成“双赢”的局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以财政性经费投资为主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总原则指导下,国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型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重点支持政策,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高等教育多样化集群发展,从而培育和提升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高校核心竞争力,塑造符合自身办学特色与定位的内在品质。

  三、建立学术权力本位的高校治理结构

  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需要优化的治理结构,高校治理结构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高校治理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主体对高校事务的参与以及高校管理体制的完善。从高校权力结构的运作来看,其根本问题是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建构学术权力本位的高校治理结构。

  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学校权力结构可分为欧洲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这四种模式虽然各有千秋,各具特色,但其共同点是合理配置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形成了学术权力本位的高校治理结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大学相比较,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大学治理结构依然呈现出行政权力主导的态势。政府通过干部任命、行政管理、经费拨付、资源配置等行政行为干预大学的办学,大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大学内部的管理架构与政府相对应,学校内部机构林立,等级观念森严,衙门作风严重,缺乏对学术应有的敬畏。行政本位的高校治理结构导致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控制与磨越,导致学校学术权力的行政化,进而严重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内在品质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学术权力本位的高校治理结构。

  第一,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中的主导作用。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咨询机构”、“审议机构”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提供保障。然而,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且刚性不足,没有具体规定学校、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如何组成,如何开展学术活动,未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增补等作出刚性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高等学校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程序的安排、内容的确定等方面具有非常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高等学校为了有效实施对各级学术组织的管理,将各院系的主要领导安排到相应的学术组织中,并主持学术委员会的事务。院系学术委员会主要由正副院长组成,学术会议成为院(系)务扩大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和各院系院长组成,学术会议成为校务扩大会议。在两级学术组织中,虽然也有少量不带任何行政兼职的专家教授,但这些专家教授的声音在以行政领导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当中是非常微弱的,从而导致高校学术组织学术功能的退化。所以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则,强化学术委员会对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是建立学术权力本位的高校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第二,构建以学科为基础、以研究为主导、以学术为本位的基层学术组织。新中国成立以后,教研室成为我国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这种以教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术组织在现阶段已经无法有效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学术责任,不能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需要。正因为如此,打破以教研室为主体的基层学术组织形式,探索并建立多样化的基层学术组织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高校内部学术组织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等具有研究性质的基层学术组织相继成立,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对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缺乏基本规范,学校对基层学术组织定位不清、要求不明、管理失范、资源配置缺位,除个别运行比较规范外,大多数基层研究机构没有学术活动、没有合作研究、没有机构网站、没有年度研究报告,内部人员各自为战,难以实现高水平大学的使命。因此,建立以学科为基础、以研究为主导、以学术为本位的基层学术组织,实现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一体化,是建构学术权力本位的高校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美国著名学者伯顿·R.克拉克所言:“就系统本身以知识任务为中心而言,有关系统操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事实是,学科和院校的联系方式都会聚在基层操作单位,即学术界的基本工作群体。学系、讲座或研究所既是学科的一部分,也是院校的一部分,它们将两者和而为一,并从这种结合中汲取力量。这种结合使得操作部门既能显示出强大的势力,又能成为系统的核心。”加强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应使基层学术组织置于院(系)之下,接受所在院(系)的统一领导;使基层学术组织成为集人、财、物为一体的实体机构,并享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权和处事权,具体承担由学院或系分配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任务;明确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力、聘用和考核办法,实施所长(主任)负责制,加强对基层学术组织运行管理;保持基层学术组织结构的弹性,使不同的基层学术组织基于目标而组合为不同的研究基地、平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跨学科的研究中心;引人绩效管理的理念,从制度上解决基层学术组织资源分散、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妨碍学科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的重建,有利于高校治理重心的下移、基层学术组织活力的激发、学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有利于高校治理结构调整,凸显学术权力在高校治理中的地位。

  第三,强化高校行政组织的服务功能。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是在政府集中控制和行政约束的制度环境中按照自上而下的垂直等级结构来运行的,形成了以行政配置机制为主要特征的运行机制。这种“国家控制模式”反映到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中,就是高校行政组织高度“科层制”化。高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过多、分工过细、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强;行政人员为“官”意识和机关作风浓厚,学习风气和进取精神渐失,形式主义和政绩意识倾向明显;行政组织挤压学术组织并过多地介人学术事务,大学缺乏应有的学术逻辑。因此,加大高校行政体制改革,强化高校行政组织的服务功能,是建立学术权力本位高校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大学本质上是围绕学科和行政单位组织的矩阵组织。作为从事高深专门知识加工和传播的高校,学科知识是组织形式,是大学结构的基础,是学科而不是行政单位把学者组织在一起。”美国前哈佛大学文理学院院长罗索夫斯基曾明言:“在学术工作上没有上司”,“一个工头式的上司会叫你去做什么事,而且要求你一定得做——这是自由的损失。作为一个院长,也就是作为一个行政管理者,我的上司是校长,我为他效劳,按照他的意图工作。他可以,而且也的确向我发号施令。可是作为一个教授,除了同等地位的竞争对手外,我不承认有主宰我的人,或者除了一种不太可能的道德败坏指控外,也不认为有什么威胁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学是基于学术而存在的,行政是大学进行学术活动的组织支撑并在大学的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无论行政组织的作用多么重要,它的终极价值追求是为大学学术活动服务,偏离这一目标,行政组织存在的正当性就受到质疑。所以,高校各级行政组织要树立为基层院(系),为教师、学生服务的意识;行政人员要按照高校教育职员制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的质量。

  高校内在品质的塑造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是大众化过程中各级各类高等学校面临的突出问题,涉及到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诸方面,本文仅从评价制度、资源配置机制、高校治理结构三个维度对此进行了初步探索,期冀引发众多学者、管理者对此问题的关注。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