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利:高校学院层面的权力配置与运行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高校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校只有将学院层面的权力结构和管理运行纳入现代大学制度框架来审视,努力构建权责分明、配置合理、运行畅通、自我约束的学院体制机制,才能进一步激发学院的办学活力,进而促进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协调发展。

  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学院的办学活力

  学院作为大学具体承担教学、科研、服务职责的准办学实体,直接面对教师和大学生,处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最前沿。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层面管理体制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在学院层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新模式。此外,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学科和专业的多元发展,以及办学类型的增多和层次的提高,学校在行政和学术管理上的任务更为繁重,复杂的办学事务令学校层面忙于应对,迫切需要学院层面主动分担,从而建立起学校统一规划和调控、学院自主办学的分级管理体制与机制。

  我国高校大多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将学校层面视为具有独立自主权的办学实体,而学院则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准办学实体。办学实体要真正履行好自主权,就必须优化校院两级权力结构、理顺权力关系。如果没有必要的办学资源配置权,学院的办学活力将难以激发,效益也难以提升。

  目前,我国高校校院两级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划分上还不够明晰,校级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权过于集中,几乎统揽了从招生到就业、从专业设置到学科规划、从教师聘用到职称评定、从办学收入到经费分配等权力,而学院通常只是分担了学校的一些行政职能,且常常将行政和学术两种权力集中于院长。一方面,学院党政仅相当于学校的派出机构,只承担上传下达、具体执行的职能,缺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学院的行政与学术一体化,教师在诸如培养方案、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项目申报及成果评奖等学术事务上的权力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院发展的积极性不够,加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极易导致决策失误和学术不正之风。

  为激发学院层面的办学活力,近十几年来,我国许多大学先后尝试推进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下放行政与学术权力。虽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校在办学事务、经费筹措方面的压力,但由于学院发展的动力不足,特别是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收效不是十分理想。目前,我国大学校院分级管理仍然处于“事权下移学院,人、财、物权集于校级,两级行政权力泛化,教授治学权力虚置”的状态。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学院层面的权力配置和管理运行机制。

  明确权力配置原则,推进权力有序下移

  合理进行权力配置是推进权力有序下移、有效激发学院办学活力的基础。在学院权力配置过程中,既不能只将权力配置给学院而不明确相应的责任,也不能只将责任下移给学院而不配置相应的权力,更不能不分类别和层次地给学院配置权力和责任。否则,不仅学校层面难以调控,而且学院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我认为,我国大学在学院层面的权力配置上必须坚持三大原则。

  坚持以学术权力为主、行政权力为辅的原则。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交织是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学院层面落实学术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因此,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学术权力重心下移,明晰哪些学术权力可以下移,哪些学术权力不能下移或暂缓下移;另一方面,要稳步推进行政权力重心下移,在明确学校与学院、学校职能部门与学院的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和优化。总体看,在深化校院两级权力结构改革时应当遵循以学术权力为主、行政权力为辅的原则。学术权力下移应集中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一般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而行政权力下移则应集中在学院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聘用及经费二次分配等方面。

  坚持公平与绩效相结合的经费配置原则。一般而言,学校层面配置给学院的经费大致可归纳为日常运转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其中,日常运转经费是保证正常办学的基础,必须按照一视同仁、公平配置的原则,根据学院办学规模(招生数、教师数、职员数等)将日常运转经费公平地配置给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学院。同时,专项建设经费中的教学经费配置应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培养成本科学地确定。只有这样,才能普遍调动各学院办学的积极性。

  对专项建设经费中的学科建设经费、科研奖励经费、社会服务经费等,应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实际绩效及对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贡献度来配置,以鼓励和促进优势学科、新兴专业率先发展,形成特色。

  坚持分类、分层指导与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经过近年来的规模大发展,在大学中,特别是在综合性大学中,由于办学规模扩大、学科和专业数量增多,学院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学校层面应当根据各学院的类型、层次及其学科专业的不同,在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办学规模、经费分配、教学科研设施上充分体现差异性,力求做到既分类指导又分级考核。可将学院划分为工学类、理学类、人文类和社科类,在基本经费分配时考虑系数和加权,同时,可按照国家和部省的部署、学校的要求和学院自身发展三个层面的需要,对重点学科、优势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新兴专业等给予重点支持。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学院,在办学场地、教学科研设备、水电费等方面都要实行定量核算,按照节约留用、超标付费的原则来管理。

  建立制约机制,确保权力运行廉洁高效

  确保权力运行廉洁高效是激发学院办学活力的根本保证。只有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提高人员素质两方面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配置办学资源,既保证最大限度地激发各学院的办学活力,又防止出现内耗现象和腐败行为。

  一要在学校层面建立起针对学院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例如,实行重大建设项目中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学院院长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纠错机制;学校向学院委派纪检委员、财务人员,完善对学院层面的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财务监督机制;建立二级以上教授聘用的校长否决制度,防止学院层面在教师聘用等方面的短期行为。

  二要在学院建立院务委员会制度。可由学院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院务委员会,通过院务委员会对学院重大行政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并由各分管院领导负责执行。同时,学院党委负责领导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及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方针、政策进行监督和保障。院党委书记一般兼任行政副院长,参与学院行政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三要赋予院教授委员会相应的学术权力。从学院科学发展和学术自身规律看,院教授委员会应当集咨询、审议功能和决策功能于一体。委员由院长聘任,其相关决议须由院长签发。这样,有利于院长对院教授委员会进行监督,相互之间形成制约机制。

  四要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的作用。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教代会的二级组织。要赋予学院教代会应有的权力,包括审议学院规章、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等。同时,要建立能够确保教代会有效行使审议权、建议权、决定权的规程,包括职能和议事规则等。还要完善相互制约的机制,例如,学院重大事项须经学院教代会审议,学院教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须经院务委员会批准才能实施等。

  五要在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上下功夫。再好的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制度执行的好坏,受制于执行者的素质和执行团队的结构。因此,要在学院权力机构的人员组成和选拔上下功夫。例如,院教授委员会的委员要选拔有公益心、有大局观的骨干教师组成,且学院党政“一把手”不宜兼任院教授委员会主任;院务委员会中的教师和学生代表,最好通过述职、竞聘的形式选拔产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和学术权力机构成员的培养,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素养和参与决策的能力,特别是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修养,确保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既立足全局又廉洁奉公。

  【作者为湖南大学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