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没有良心的社会是一个险恶的地方(二)

在某种制度里,奇迹会被用来证明人造神的存在

共识网:作秀为何被列入幽暗的意识,盼望奇迹、做烂好人又为何有害?

徐贲:幽暗有不同程度的幽暗,不同的幽暗还有明显和不明显的区别。例如,基督教所说的七宗罪,暴食、慵懒、骄傲、淫欲、贪婪、妒忌和暴怒,是程度严重和明显的幽暗,而“自私”也许就不是。作秀是表现自己,这本身也许并没有什么幽暗的,但是,如果某人以不真实的方式乔装打扮地表现自己,那么他的作秀便是一种虚伪、伪善和谎言了。被动盲目地盼望奇迹、做烂好人是一些被称为“弱点”的毛病,而不是严重意义上的“恶”或“不善”。但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这些毛病可以却让人在恶面前完全失去辨别和抵抗的能力。

就拿“奇迹”来说吧,在基督教里,奇迹就是神迹,奇迹是用来证明上帝的存在的,是用来考验信徒的信仰的。帕斯卡尔说,“如果没有奇迹,不信仰耶稣基督就不会构成人们的罪过了”,他还说,“反对奇迹而合乎情理地信仰,这是做不到的。”在某种政治制度里,奇迹也是用来证明人造之神的存在的,文革时有一个纪录片,上了年纪的人也许还记得,讲的是聋哑人被用针灸奇迹般治好后,说的第一话就是毛主席万岁和打到刘少奇。大跃进也是奇迹,相信不相信亩产万斤的奇迹是用来考验政治立场和对领袖态度的。相信就是拥护毛主席,不相信就反对毛主席。

美国记者赫德里克·史密斯(Hedrick Smith)在《俄国人》(The Russians, 1976)一书中,引用一位莫斯科的科学家的话,“意识形态可以起两种作用–或者是作为一种象征,或者是作为一种理论,两者不可得兼。我们的领导人把它用来作为一种象征,作为断定其它人是否忠诚的一种方法。” 这位编辑说,虽然上上下下的人都不再相信官方的意识形态,而且对各种事情也并非没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但是一到了正式的场合,他们却照旧举手拍掌,重复着官方的陈词滥调。人们明知这一切是毫无意义的,是逢场做戏,“可是你必须去玩它”。这个意识形态便是一个 “奇迹”,一个谁也弄不懂怎么发生了的宇宙真理,相信不相信它,是对一个人有没有信仰的考验。对这种奇迹的盲信曾经将无数人带上了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作恶之路。

共识网:没有信仰,也能做有道德、有好良心的人吗?

徐贲:人们一般所说的信仰,往往与宗教有关。虽然信仰是宗教的核心部分,但信仰并不一定要有宗教的表现形式,更不一定表现为宗教信仰。我在书里的《道德必定需要宗教吗》一文中对此有所讨论。中国社会中人们的许多追求和追求方式,权力、金钱、美女,贪污、腐化、奸淫、背叛、谋杀,欲望、野心、弄虚作假、奸诈、欺骗、唯利是图、见死不救、笑贫不笑娼,都像你说的,与无信仰或者信仰缺失有关。许多人不知道生活、人生究竟可以或者应该有什么意义,以为这样的意义根本就是多余的,或者根本就是无法探究或取得共识的。这是一种弥漫在当今中国社会里的道德犬儒主义。以为道德只能由宗教来提供,或必须回到某种儒学原教旨,只会加深这种犬儒主义,因为,中国人事实上没有像基督徒那样的宗教感,也不可能再回到原教旨的儒学传统去了。人们往往会先是对道德和良心抱有某种不切实际的理想期待,以为可以借助宗教或儒学的力量来一下子解决中国社会的道德和良心问题,后来又因为发现不存在实现这种期待的条件,而索性对道德和良心采取虚无主义和犬儒主义的态度,认为道德和良心本来就是虚幻的东西,不值得追求,也不值得坚持。这种犬儒主义是危险的,因为它会导致人们在社会道德的普遍恶化面前随波逐流、自暴自弃、自甘堕落。

我们需要在宗教、哲学的“终极价值”与政治、人权的“普遍价值”之间做一个区分,对这两种价值的信仰也可以由此得到区分。就今天中国的道德与信仰关系而言,“普遍价值”的意义比“终极价值”更为直接,也更为实际而且重要。政治、人权的“普遍价值”是可以通过宪政法治、维护公民权利,倡导公民责任,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尊严来实现的。如此建立的对人的价值和好生活、好社会的信念,在虔诚的宗教人士看来也许够不上“信仰”的标准,但是,我们不妨这样先做起来。如果一个社会能够认同和实现做人的“普遍价值”,那么,即使大多数人还不能明了生命的“终极价值”,那也已经是一个很不错的社会了。

对“敌人”残忍:恶行还是正义的选择?

共识网:民主法律是集体良心的体现吗?

徐贲:民主法律与民主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良心有联系,也有区别。这基本上也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大致可以归结为这样几点。第一,法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才能有道德的内涵。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一切法都是为道德和伦理立法,美国的宪法就是一个例子。但是,并非所有的法都是这样,有的法不过是某个政权或统治权力的权宜之计,为少数个人的权欲需要量身定制。一国虽有宪法,但作用抵不上一个党的“红头文件”,完全是形同虚设。第二,守法从做人开始,也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私德与公德的先后关系。一个人要从儿童时代就培养起好的习惯,接受品行教育。良知是从小培养的,没有良知,只是迫于惩罚的恐惧而不得已守法,那是被动服从,与自由意志的良知无关。第三,只有道德才能使法律具有实质的价值,守法是自由人的道德选择,不是奴隶服从管制。第四,法的最终目的不是维护某种被称为“稳定”的秩序,而是帮助塑造道德的社会。只有这样,法和道德才能统一起来,相附相存。法的基础和条件是道德,法的最终目的不是管制而是在道德上优化社会。道德补充法,并使之完足,守这样的法,才能提升个人和社会的道德素质。

民主法律保护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并在这个意义上保护个人的良心。但是,民主的公共决策不可能符合每一个公民的良心愿望,这就像它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一样。今年2月份有一件引起美国公众关注的案件,亚利桑那州通过的反同性恋法案,允许商家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为同性恋顾客服务。但是,州长布鲁尔(Jan Brewer)否决了该法案。这两个决定都符合正常的民主运作程序,不涉及人道的问题。

共识网:残忍的虐杀和恐怖袭击,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残忍的根源是没有良心吗?

徐贲:其实,残忍并不只是表现为虐杀和恐怖袭击,其他的残害或伤害也可归入残忍行为之中。例如,媒体报道,在广东英德发生农民工讨薪被打死的事件,《京华时报》2014年3月21日发表了《民工讨薪惨死是否另有“主谋”》的评论,山东平度有村民因反抗征地而被纵火烧死,幼儿园擅自给小孩喂病毒灵,造成有的孩子尿道长期红肿、无故腹痛、便秘乃至肛裂等症状。3月19日发生在云南丘北县双龙营镇平龙村佳佳幼儿园的投毒事件,32名幼童鼠药中毒,2名死亡。

道德意义上的残忍通常是用完全缺乏同情来界定的,指的是对别人的痛苦或苦难无动于衷,甚至以此为乐。残忍的伤害或杀戮经常是暴力的,但残忍并不总是需要动用暴力。一个掉到井里快要淹死的人向站在上面的人呼救,站在上面的人明明可以救他,却偏偏袖手旁观、见死不救,甚至鼓掌取乐、落井下石。这些人是残忍的, 虽然他们并没有直接施加暴力。

在人们的道德意识里,运用暴力的残忍要比没有暴力的残忍更残忍,而最严重的暴力残忍便是杀戮和酷刑,由于像3月1日昆明火车站恐怖行凶这样的事件,人们把对残忍的关注特别集中在恐怖袭击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全面认识残忍并不充分。残忍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没良心”,现实中的残忍是具体的,总是会有动机、理由和具体目的,有的是个人的,有的是某种制度或事业给予个人的。在许多人看来,对“敌人”残忍,像“严冬一样冷酷无情”, 并不是一种恶或残忍,反而是一种出于良心的“正义行为”。《良心》一书的第一篇就讨论到了良心对人行为的可能误导,其中也包括助长人们的某些“政治正确”的残忍行为。

共识网:究竟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

徐贲:我不能断定人性是善还是恶,因为我觉得,善的对面也许是不善,而不一定是恶,同样,恶的对面是不恶,而不一定就是善。善恶两分本身就可能成为一种不善,人类的仇恨、敌对、歧视、偏执往往都与善恶两分、不白即黑的观念有关。但人们又似乎总是对人性是善还是恶这个问题抱有一种未必有害的兴趣,并形成某种看似确信,但无从充分证明的见解。我想,人们会对人性是善是恶形成某种固定的看法,既与阅历有关,也与对善恶的理解和认识有关。

不过,我觉得,在人性问题上,如果只看到善,就可能变得轻信,容易上当受骗;而只看到恶,则又容易陷入犬儒主义和愤世嫉俗。这二者都不是健康的生活态度,都会对我们的理性思考和判断造成负面的影响。帕斯卡尔说,“过多地让人看到自己与禽兽相差无几,不让他明白自己的伟大,那是危险的。使他过多地看到自己的伟大,而看不到自己的卑鄙,那也是危险的。”他接着又说,“更危险的是让他对两者都不知道。然而让他了解两者,就非常有好处了。不能让人认为自己等同于禽兽,或等同于天使,也不能让他对这两者都不了解,而是应该两者都明白。”(《思想录》,418)我觉得特别有启发的是后面这句话,探究人性是善还是恶,不是为了得到某个非此即彼的答案,而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人性,如果能这样看待人性中的善恶两面,那就是“非常有好处”的。我希望《良心》一书也能有助于读者得到一些这样的了解和认识。

抵制普世价值:犬儒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

共识网:粗鄙现象的增多和文明现象的减少,根源是什么?如何利用制度抵御粗鄙?

徐贲:我在《良心》一书里讨论了两种粗鄙,一种是“不要脸”的粗鄙,另一种是社会伦理意义上的粗鄙。后一种粗鄙与人们平时所说的“粗俗”(vulgar)有所不同。这种粗鄙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羞辱、伤害或侵犯,因此是一种公共危害;而粗俗则主要是个人的品味选择,如衣着、喜好、消遣娱乐方式等等,未必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伤害。粗鄙是一种霍布斯所说的“向自然状态退化”,一种“人民腐败”的表征。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和福柯(Michel Foucault)对早期现代文化现象和文明的研究中,都指出了现代文明特别强调对人“自然状态”的自我克制和规范。这是一种对人的粗鲁、暴力、偏差和失范进行控制的趋向,从国家制度、经济秩序、罪犯管理、学校、文学创作、艺术规范到餐桌礼仪、言谈交际、仪态姿势,几乎无所不包。

中国的粗鄙有其制度性的因素,不久前山东平度有村民因反抗征地而被纵火烧死就是一个眼前的例子。越是使出粗鄙、残忍、暴力的手段,越是能达到目的。“文革”中,越是“大老粗”,就越是能说话理直气壮,开口就骂,动手就打,就是因为制度公然为粗鄙发放了通行证。这是强者的粗鄙。但是,弱者也有弱者的粗鄙。粗鄙经常是弱者所使用的一种犬儒化的自我保护手段。弱者得不到政治、社会制度的保护,就会自我鄙化,以求自保。“我是流氓我怕谁”便是这样一种犬儒化粗鄙的口号。一个社会制度越是公正,越是讲道理、尊重人、法治而非人治,就越能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不同形式的粗鄙。